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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一起“行贿案”的诸多质疑

    发布时间:2017-05-25 12:06:25   来源:网络   

            自今年年初以来,本刊记者连续接到相关方面的报料,集中反映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湾里区人民法院目前审理的谢和平、谢言龙父子行贿案的有关问题。今年1月24日,4月18日,本刊记者与其他媒体同行特意前往湾里区法院刑事法庭参加本案庭审的旁听。为此,本刊记者就这些反映的问题与旁听情况于2013年5月14日、6月5日向当地检察、审判机关发出了《采访函》。目前此案已引起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高度关注和强烈讨论。
           湾里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谢和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时任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宋晨光送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00.98万元,其中被告人谢和平指使被告人谢言龙出资17.98万元购买汽车一辆送给宋晨光,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击犯罪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应尽职责,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寄予了殷切的希望,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合法目的及正当性无可非议。但是要实现合法目的,检察机关的侦查程序至关重要,因为程序合法与公正是实体合法与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在此,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
      1、本案经湾里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于2010年12月14日移送至公诉科起诉,而公诉科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2日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据有关规定,侦查机关2011年5月1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的时间最多为一个半月,即公诉机关应当在2011年6月27日前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对此,公诉机关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384天后(2012年7月16日)向湾里法院提起公诉,程序是否违法?
      2、据材料反映,在侦查期间谢和平被打得脸部血肉模糊、膝盖裤子严重破裂,那么在侦查取证中,有没有以暴力、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恐吓、人格侮辱、诱供等非法手段迫使谢和平自认其罪?
      3、起诉书指控谢和平送给宋晨光儿子宋柑霖一辆价值17.98万元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与事实符不符?有无证据证明谢和平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4、追缴谢和平的合法财产有没有法律依据?
      5、检察机关对谢和平制作的笔录、谢和平书写的交待材料,以及侦查机关在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收集的全部证据是否属非法证据?是否应依法予以排除?
      6、若公诉机关继续不提供谢和平的行贿线索材料,或根本不存在谢和平的行贿线索之事,或有证据证明谢和平构成行贿犯罪,其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7、事实上宋晨光受贿罪已经审结且判决已经生效,本案的该项指控已被认定为宋晨光索贿。而起诉书的谢和平、谢言龙行贿指控是否隐瞒了宋晨光索贿情节?是否导致起诉基础事实的重要错误?
      8、检察机关对于本案被告人谢言龙涉嫌共同行贿行为的基本事实证据的认定,有没有达到刑事有罪证明标准?
      9、起诉书查明的被告人谢和平向宋晨光送钱物的具体事实的第5起,被告人谢言龙的行为,是否属典型的民事代理、家事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刑事犯罪行为?
      10、本案被告人谢言龙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退一步说,即使有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否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1、本案检察机关未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本案检察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应当依职权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确保程序公正?
     12、2007年上半年,宋晨光指使其老婆薛丽鸽儿子宋柑霖向谢和平索要价值17.98万元的尼桑牌轿车一辆。2009年下半年,宋晨光得知其被组织调查后,让宋柑霖将该车退还谢和平。与此同时,至始至终此车户主还是谢言龙。宋晨光受贿案的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本案,行贿指控系宋晨光索贿所致,能否认为被告人谢言龙是该起行贿案件的行为人?
      13、本案被告人谢言龙的涉案行为,是在其父亲谢和平被宋晨光勒索被迫交付财物而指使其所为。被告人谢言龙本人对于其父亲谢和平行贿并不明知,能否认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被告人谢言龙有没有通过宋晨光及其特定关系人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
      14、2011年4月15日谢和平笔录记载的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的时间相差37分钟,对此检方原解释为“录像翻录时出现问题”,现又解释“做笔录的设备出现问题”,在此,能否肯定湾里检院做笔录的设备出现问题?
      15、湾里区检察院谢佩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参与该次补侦调查,那么,谢佩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限满后自行补充侦查是否违法?九卷
    补充侦查证据是否属非法证据?
      1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法监督工作。该规定规范的对象是指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而不是指参加过本案全部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谢佩检察官以侦查阶段案件“承办人”身份履行了告之义务,这能否证明其“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
      17、若谢佩检察官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活动,又承办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是否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强制性规定?公诉机关是否应当撤回起诉?
      18、据相关材料,检察院收缴、扣押被告人谢和平400多万元现金,并打入公诉机关湾里检察院反贪局科长林小清个人帐户,这是否事实?是否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是否严重违纪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沈德咏认为,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救得了我们。沈德咏分析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认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湾里区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也在积极面对,这理应肯定。但本案引发的问题,在湾里区乃至南昌市闹得沸沸扬扬,议论纷纷,影响极大。对此,希望当地审判、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积极配合采访。同时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做到“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并使有关问题尽快妥善解决。
    2013-06-08 1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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